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家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