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尚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紹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