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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8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尚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紹良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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