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洲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