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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3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訴訟代理人
朱柏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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