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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原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訴訟代理人
黎孟輝
被告
沛可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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