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 原告
-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宗
- 訴訟代理人
- 黎孟輝
- 被告
- 沛可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