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355號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訴訟代理人 黎孟輝 被 告 沛可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