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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85號

原告
蕭守益
被告
旭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8,81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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