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5號
- 原告
- 泰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錦麗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斗補字第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錦麗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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