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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原告
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3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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