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華圃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韻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3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信果菜生產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3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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