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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原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陳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維修費用關於零件部分新台幣(下同)33,900元,是否折舊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

三、本件車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若有,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何?

四、營業損失7萬元之證據(應提出因維修無法營業天數及每日營收證明)。

五、請重新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尤其關於零件折舊部分)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陳麗珠。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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