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19號原 告 王建元即隆成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音(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