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王建元即隆成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音(下稱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及繕本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