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52號
- 原告
-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文煦
- 訴訟代理人
- 王孜文
- 被告
- NGUYEN DINH THUAN(阮庭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