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79號
- 原告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寬成
- 訴訟代理人
- 朱若昱
- 被告
- 陳韋旭
上列當事人因共同犯恐嚇取財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2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06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