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偉
- 被告
-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