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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9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玄義

原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頴慧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告
財溢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陸拾元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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