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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468元(計算式:起訴聲明125,300元-本院判准金額19,832元=10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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