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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凱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紅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書明、陳劉月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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