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67號

原告
洪瑞拱
訴訟代理人
洪唯袢
被告
善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紀建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塑膠粒原料,惟其所簽發支付貨款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跳票,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塑膠粒原料,惟其所簽發支付貨款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跳票等情,業據其提出出貨記錄單、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既未到場,亦未具狀答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有理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