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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67號

原告
聯勝國際物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士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5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檢附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予本院。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一份予本院,並檢附相關運送委任契約書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且另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

㈢檢附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一份,對之若有所答辯,並請於期限內就該聲明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將繕本一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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