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林冠宏
- 原告泓炫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聖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原 告 泓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被 告 王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盛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