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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郭玄義

原告
泓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被告
王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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