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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 原告
    泓炫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聖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原   告 泓炫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被   告 王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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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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