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 原告
- 泓炫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宏
- 被告
- 王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斗小字第1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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