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文煦
- 訴訟代理人
- 王孜文
- 被告
- 潘文和(PHAN VAN 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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