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42號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潘文和(PHAN VAN 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