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玄義

原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告
LE THI HAI(黎氏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