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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告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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