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國偉 被 告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