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64號原 告 洪瑞拱 訴 訟代理人 洪唯袢 被 告 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