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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昕

原告
洪瑞拱
訴訟代理人
洪唯袢
被告
廣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珈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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