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24號原 告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被 告 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