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 被告
- 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