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林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達律師
- 被告
- 擎上云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松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馬惠怡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馬惠怡律師,僅於另案即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69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中受被告委任,然本案中卻未受被告委任,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