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擎上云商行 法定代理人 曾美松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馬惠怡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馬惠怡律師,僅於另案即本院105年度 斗簡字第69號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中受被告委任,然本案中卻未受被告委任,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