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郭玄義
- 原告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原 告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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