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