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380號

原告
王裕民即力豪農產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鴻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份,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暨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