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12號
- 原告
- 凱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紅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書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一併敘明車牌號碼0000—G2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維修期間為何?又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65,000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其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暨檢附被告許書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承攬彰化縣二林鎮道路增設路燈工程契約書、系爭車輛維修期間之證明、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分列小計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價單或統一發票等資料供參】。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1份逕寄予被告收受。
㈡請特定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所受利益客觀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