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1號

原告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