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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4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48號

原告
許志豪即德順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博新即銓新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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