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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 原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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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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