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