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575號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簽收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