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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王文聖

  • 原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95號原   告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慧即慧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慧鑫工程行,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則被告慧鑫工程行之出資者之姓名、地址為何?如為合夥,則被告慧鑫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三、被告羅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慧鑫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四、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予本院,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1份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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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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