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李政恩
- 被告
-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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