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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郭玄義

  • 原告
    李政恩
  • 被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3號原   告 李政恩 被   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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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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