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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郭玄義

原告
陳浡鐘
被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合 計 │ 1,000元 │├───────────┴───────────────────┤│備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 ││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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