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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郭玄義

  • 原告
    陳浡鐘
  • 被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陳浡鐘 被   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盛輝 ┌───────────────────────────────┐ │訴訟費用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 合 計 │ 1,000元 │ ├───────────┴───────────────────┤ │備註: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 │ │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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