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陳浡鐘 被 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盛輝 ┌───────────────────────────────┐ │訴訟費用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 合 計 │ 1,000元 │ ├───────────┴───────────────────┤ │備註: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 │ │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