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陳浡鐘
- 被告
-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合 計 │ 1,000元 │├───────────┴───────────────────┤│備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7 ││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斗補字第417號裁定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