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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簡字第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沙小雯

上 訴 人即

被告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晏良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設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6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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