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晏良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 設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6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