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
- 原告
-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文煦
- 訴訟代理人
- 王孜文
- 被告
- 甲文俊(GIAP VAN T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號關於「108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案號將107年度斗小字第180號誤寫為108年度斗小字第180號,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