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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郭玄義
  •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 原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48號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 二、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之最新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則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之出資者之姓名、地址為何?如為合夥,則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三、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予本院,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2份逕送被告翊勤企業 有限公司及追加被告立晟工業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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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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