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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沙小雯
  •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 原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原   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訴訟代理人 邱瑞棟 上列原告與陳振輝即立晟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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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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