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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鉝
訴訟代理人
邱瑞棟

上列原告與陳振輝即立晟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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