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 原告
-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鉝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棟
上列原告與陳振輝即立晟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斗小字第92號
上列原告與陳振輝即立晟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9,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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