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 告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被 告 孫陳蘇 詹陳絨 許陳素容 蕭陳琴 黃陳箱 張陳疏純 陳秀麗 陳鎮耀 陳秀鳳 陳秀珍 陳李蜂 陳鎮輝 陳秀玉 陳鎮凱 陳許棉 盧陳隨 陳常次 陳篤 陳忠 林陳祝 陳美錦 陳進春 李陳寶珠 陳淑卿 陳鳳珠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固應以其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裁判可資參照。又「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 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民國107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上開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包含提出繼承系統表以確定本件當事人是否適格,及依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等資料據以補繳裁判費等事項),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說明 │ ├──┼─────────────┼────────────────────┤ │ 1 │提出被告孫陳蘇之被繼承人姓│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 │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及│ │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 │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 │ │遺產清冊。又原告請求分割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 │ │不動產為被告孫陳蘇等人因繼│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請求分割遺產需提│ │ │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且原告│出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 │ │請求分割之比例為被告孫陳蘇│,以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 │ │繼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則應│ │ │ │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 │ ├──┼─────────────┼────────────────────┤ │ 2 │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 │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 │ │ │ │條之2亦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以原告 │ │ │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 │ │ │77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 │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 │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 │ │ │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 │ │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 │ │ │法院102年臺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 │ │ │ │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 │ │ │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 │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 │ │ │年度臺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 │ │ │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 │ │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 │ │ │受利益,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