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2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295號
- 原告
- 信榮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淑慧即慧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所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慧鑫工程行,是獨資商號或是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則被告慧鑫工程行之出資者之姓名、地址為何?如為合夥,則被告慧鑫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為何?
三、被告羅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慧鑫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四、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買賣契約書、訂貨單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予本院,且將繕本連帶證據影本1份逕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