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09號
- 原告
- 阮白燕
- 被告
- 昇暉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83元,其中53,533元係請求積欠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另129,250元係請求資遣費,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30元(計算式:500元+1,330元=1,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