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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0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09號

原告
阮白燕
被告
昇暉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83元,其中53,533元係請求積欠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另129,250元係請求資遣費,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基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30元(計算式:500元+1,330元=1,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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