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79號原 告 台灣數位記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豐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揚複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38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㈡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該 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㈢另關於本件管轄法院,兩造是否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於聲證二所示拖把配件買賣合約書第十三條合意約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請於上開書狀中一併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