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3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台灣數位記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豐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揚複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㈡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該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㈢另關於本件管轄法院,兩造是否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於聲證二所示拖把配件買賣合約書第十三條合意約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請於上開書狀中一併敘明。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