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54號原 告 呂鈞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裕璋即坦克音樂工坊(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