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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補字第5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76號

原告
越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文勝即妙成企業社(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重新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該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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