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被告
- 弘新蛋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簽訂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電腦軟體系統產品及顧問輔導勞務服務,被告尚積欠原告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60,650元未給付,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60,650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開買賣契約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契約條款第8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