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 告 弘新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簽訂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電腦軟體系統產品及顧問輔導勞務服務,被告尚積欠原告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60,650元未給付,原告爰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160,650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 開買賣契約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契約條款第8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