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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
弘新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前於民國106年5月23日簽訂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購買電腦軟體系統產品及顧問輔導勞務服務,被告尚積欠原告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60,650元未給付,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60,650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開買賣契約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契約條款第8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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