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調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25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騰世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誠 訴訟代理人 葉瑞仁 梁誌聖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大潤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大潤通運公司)、周瑞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民事準備書狀,逐一敘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本件損害賠償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請一併表明向被告周瑞堂、大潤通運公司為請求之聲明金額各為何?又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所載係指被告等應分別或共同或連帶給付原告若干元?對被告等請求金額之請求權依據基礎(即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各項款項所依據之契約或法律條文)為何?暨請求賠償項目明細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等。且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2份逕寄 予被告等收受。 ㈡另本件證物中請務必提出本件雙方所簽訂之運送契約(且若係外文,請將其契約書翻譯成中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