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61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新蛋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