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50號原 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堯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