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黃永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