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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

原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耐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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