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32號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耐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