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沙小雯

原告
黃永承
被告
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麟
被告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8,860元,裁定已於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於裁定送達後,逾期仍未繳納,以資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